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2號
- 原告
- 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富權
- 被告
- 立緯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