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8號原 告 趙高明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被 告 虹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琴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20元【原告起訴 聲明與事實理由欄合計金額不同,先依金額較少之起訴聲明金額核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