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趙高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毓棋律師
- 被告
- 虹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陳琴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20元【原告起訴聲明與事實理由欄合計金額不同,先依金額較少之起訴聲明金額核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