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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告
合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孟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8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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