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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告
光代冷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一雄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蔡福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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