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5號
- 原告
- 光代冷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一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光農工股份有限公司、蔡福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