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桂冠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金麟 上列原告桂冠高爾夫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