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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告
陳建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股東會之決議乃公司意思表示之性質,決議內容所產生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與公司為交易第三人之利害關係之客觀利益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亦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適當(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從而,依據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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