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2號
- 原告
- 鼎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靜樺
- 原告
- 吳佳蓁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吳健瑋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靜樺
- 被告
- 王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原告鼎誠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800元,是其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73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二)原告劉靜樺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980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三)原告吳佳蓁請求被告賠償金額為690元及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90元,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