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名冠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2,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