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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
名冠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2,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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