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 原告
- 名冠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2,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冠材料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42,3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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