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瑞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天福
- 原告
- 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福龍
- 原告
- 劉伯元即宏鎧電器行
- 原告
- 電器行共同
- 被告
- 藝堂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燕堂
- 前列瑞榮營造有限公司、新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劉伯元即宏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77,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