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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
吳志偉
被告
有泰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保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49,6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元65,84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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