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興利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政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奇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