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6號
- 原告
- 欣翔科技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南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宛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