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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告
欣翔科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南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宛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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