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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杭起鶴
  • 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 原告
    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86號原   告 侯信良 原   告 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9,384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月娥、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何達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46,667元。 ⒉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核係因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 續期間未確定,參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上開期間推定為3年4個月,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0,000元(計算式:80,000×40=3,2 00,000)。 ⒊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核亦屬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 續期間未確定,參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遷讓房屋事 件為得上訴三審案件,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開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80,000元(計算式:340,000×52=17,680,000)。 ⒋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26,667元(計算式:1,546,667+3,200,000+17,680,000=22,426,667),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9,38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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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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