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雄即揚昇商行、陳連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