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榮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天瑞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1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