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李陳金枝 盧陳金秋 陳金桃 歐陳玉葉 吳陳玉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區子華即永利電子遊戲場業 曾信瑋即傳奇電子遊戲場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該二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