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調派工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昭元即虹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代調派工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