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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

原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叡企業社即

天耀企業社、曾天平、曾詩瑀即曾于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84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

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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