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原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叡企業社即天耀企業社、曾天平、曾詩瑀即曾于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84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