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1號
- 原告
-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鴻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叡企業社即
天耀企業社、曾天平、曾詩瑀即曾于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84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
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