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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

確認袋狀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

上訴人
王民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宸
被上訴人
孫光勤

      蔡春祥

      蘇錦秀

      郭木城

      傅俊雄

      陳秀里

      楊敏卿

      戴金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狀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狀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本院即於民國103年7月2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16,350元;上開裁定並於103年8月1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4樓之1地址等事實,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人之補正期間應於103年8月6日屆滿。詎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2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袋狀通行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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