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陳鈺雯
- 法定代理人林謝玉葉
- 原告蔡銘軒
- 被告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9號原 告 蔡銘軒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謝玉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雖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 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0,000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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