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27,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