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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1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告
陳金水
被告
吉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丁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吉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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