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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告
朱楊秀花
原告
朱文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劉妙桓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劉妙桓之配偶」之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劉妙桓之配偶」之姓名,於法不合,惟尚非不得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