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
- 原告
- 朱楊秀花
- 原告
- 朱文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冠慧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劉妙桓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劉妙桓之配偶」之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劉妙桓之配偶」之姓名,於法不合,惟尚非不得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