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 告 光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訂購零組件及化學液體,約定每月25日結帳,付款日為結帳日後4個月又15日。被告於附表所示日期 向原告訂購去光阻液、晶片盒上盤與下盤(下稱系爭貨品),有被告開立之採購單為證,原告依約分批交付系爭貨品,請款發票亦隨貨交付被告,被告應自民國101年12月10日起 至102年4月10日止依約付款,詎被告迄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911,192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 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採購單5紙、統一發票14紙、電子郵件列印資料及102年3月 11日芎林郵局第17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 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件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可信。 五、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貨品,兩造間應已就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貨品乙事成立買賣契約,而原告既已依約交付系爭貨品予被告收受,被告自有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予原告之義務,惟原告依約交貨並請款後,被告仍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金額之價金未為給付,原告自得依約請求被告給付款項。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911,1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除原告支出第一審裁判費用10,020元外 ,兩造並無其餘費用之支出,是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 02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 ├──┬─────┬──────┬─────┬────┬─────┬─────────┤ │編號│積欠之貨款│訂 購 日 期 │訂購貨品 │ 數 量 │請款發票 │ 備 註 │ │ │(新臺幣)│ │ │ │ │ │ ├──┼─────┼──────┼─────┼────┼─────┼─────────┤ │ 1 │5,775元 │101年2月13日│去光阻液 │ 205桶 │原證三之1 │原告分批交貨203桶 │ │ │ │ │ │ │ │,被告依約付款,剩│ │ │ │ │ │ │ │餘2桶,原告於101年│ │ │ │ │ │ │ │7月2日出貨,原告就│ │ │ │ │ │ │ │該2桶之貨款5,775元│ │ │ │ │ │ │ │未為給付 │ ├──┼─────┼──────┼─────┼────┼─────┼─────────┤ │ 2 │173,251元 │101年4月10日│去光阻液 │ 60桶 │原證三之 │101年7月分三批交貨│ │ │ │ │ │ │2、4、6 │完畢 │ ├──┼─────┼──────┼─────┼────┼─────┼─────────┤ │ 3 │68,670元 │101年7月6日 │晶片盒上盤│ 各150個│原證三之3 │101年7月6日出貨 │ │ │ │ │與下盤 │ │ │ │ ├──┼─────┼──────┼─────┼────┼─────┼─────────┤ │ 4 │68,670元 │101年7月25日│晶片盒上盤│ 各150個│原證三之5 │101年7月26日出貨 │ │ │ │ │與下盤 │ │ │ │ ├──┼─────┼──────┼─────┼────┼─────┼─────────┤ │ 5 │594,826元 │101年7月2日 │去光阻液 │ 280桶 │原證三之 │原告於101年8月至11│ │ │ │ │ │ │7至14 │月分八批交貨206桶 │ ├──┴─────┴──────┴─────┴────┴─────┴─────────┤ │ 積欠之貨款合計:911,19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