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1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1號
- 原 告
- 上仁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智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2249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0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