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原 告 大寶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權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0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