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22號
- 原告
- 大寶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權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2,0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