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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86號

原告
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欣
訴訟代理人
余河潔

上列原告璦司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萬7,0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0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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