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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14號

原告
優必勝包裝機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玖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2年度司促字第24290號支付命令在案。茲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065元,核應徵收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340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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