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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2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3號

上訴人
佳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8,71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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