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8號
- 原告
- 翊宏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4,458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