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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告
翊宏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24,458元。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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