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39號
- 原告
- 漢滎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即堅美環保企業有限公
- 法定代理人
- 陳思豪
- 被告
-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國柱
(臨時管理人) 陳惠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