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號
- 原告
- 黃典隆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洪慶麟
- 被告
-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勤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101年度抗字第224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7日送達原告),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601元,該裁定已於101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於訴訟救助聲請遭駁回確定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