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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24號

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駁回裁定(101年度救字第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茲查,本件抗告人就原審101年度救字第81號於101年9月28日所為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原審於101年10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並於101年10月29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截至101年11月22日仍未補繳上開抗告裁判費,亦有送達證書暨原審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按(原審卷第11頁、第12頁、第20頁),抗告人逾上開期限仍未補繳抗告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但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汪姿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2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