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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 被告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葉綰玲共同葉天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    告 兼 被選定人 申富美 高明聰 凃景文 葉鄭彩芬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吳珮諭律師 被    告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被    告 葉綰玲 前三人 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葉天恩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院認有下列事項尚不明瞭,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一、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十一)狀(參見本院卷卷㈢第264 頁至第270 頁),將聲明變更為如民事準備(十一)狀所載,依變更後之聲明,並無請求被告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千興公司)一人給付之金額,惟原告於105 年12月12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參見本院卷卷㈥第310 頁),卻記載被告千興公司一人給付選定人楊青憲新臺幣(下同)65,495元,原告之真意為何,尚待釐清。 二、千興大樓世紀大樓配電盤究係於102 年1 月14日,抑或於 102 年1 月15日由臺南工程行人員許明泰更正? 三、原告或選定人請求賠償或返還電費之時期,究係指收據之起迄期間,抑或電費之計費期間?又期間均僅記載年月,而未記載日,究係指各該月份之何日至何日? 四、依原告102 年12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附原證15之記載(參見本院卷卷㈠第218 頁),選定人杜幸娟、林吟霞均係就子戶電號00000000000 號電表分攤之電費而為請求;惟依民事準備(十五)狀附表所載,二人均請求賠償或返還自101 年10月至102 年2 月之電費(參見本院卷㈣第173 頁),其原因為何? 五、原告或選定人請求賠償或返還電費之期間,並非均晚於原告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原告或選定人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日,則原告或選定人於其等請求賠償或返還電費期間,是否均為申請用電戶?如非申請用電戶,是否確有繳納電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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