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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 被告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法人葉綰玲共同葉天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    告 兼 被選定人 申富美 高明聰 凃景文 葉鄭彩芬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吳珮諭律師 被    告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被    告 葉綰玲 前三人 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林韋甫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被    告 葉天恩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葉天恩、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原告亦未就其等對於被告葉天恩、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部分,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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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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