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 告 兼 被選定人 申富美 高明聰 凃景文 葉鄭彩芬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吳珮諭律師 被 告 千興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被 告 葉綰玲 前三人 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林韋甫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被 告 葉天恩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葉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葉天恩、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而原告亦未就其等對於被告葉天恩、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千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訴部分,聲請由其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