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 告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0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