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 原告
- 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崇儀
- 訴訟代理人
- 張良銘
- 被告
- 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101年8月28日、102年2月21日委託原告承製模具,並約定承製費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280,000元、24,000元。原告依約承製後,經被告試模並合格驗收,嗣經原告於102年6月5日開具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迄今仍不付款,為此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模具開發通知暨合約書、模具修改通知暨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