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7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以上上訴人與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1487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8,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