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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以上上訴人與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1487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778,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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