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國軒
以上上訴人與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1487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778,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3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