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焦平海、郭莉莉、蔡慶年、陳淮舟、陳祖培、楊豊彥、邱正雄、鍾隆毓、李增昌、李紀珠、姚智瑞
- 原告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怡諒會計師即奇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仁化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 告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訴訟代理人 陳正奇 被 告 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被 告 吳怡諒會計師即奇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被 告 上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智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怡諒會計師為被告奇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指破產管理人而言。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4 條第1 項、175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奇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力公司)已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受破產之宣告,有本院103 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影本1 份在卷可按。次查,如附表編號1 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所附「查封物品清單兼保管切結(動產)」所示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15所示藍寶石基板共計6,775 片(下稱系爭藍寶石基板),經本院執行處就財產之外觀認定,認為屬於被告奇力公司所有,因而准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公司各以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6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對於系爭藍寶石基板為強制執行,足見系爭藍寶石基板就財產之外觀認定,屬於破產財團。再查,本件原告於本件訴訟,乃主張如附表編號1 所示公司聲請對於被告奇力公司執行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及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16所示公司聲請對於被告奇力公司併案執行之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16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物中、就財產之外觀認定,屬於破產財團之系爭藍寶石基板為原告所有,對於如附表1 至編號16所示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訴請被告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系爭藍寶石基板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應屬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從而,被告奇力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本件訴訟又屬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揆之前揭規定,本件訴訟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即被告奇力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吳怡諒會計師承受訴訟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茲因當事人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奇力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吳怡諒會計師續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黃玉真 附表: ┌──┬───────┬────────────┐ │編號│ 公司 │強制執行事件 │ ├──┼───────┼────────────┤ │ 1 │鑫晶鑽科技股份│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38 號│ │ │有限公司 │ │ ├──┼───────┼────────────┤ │ 2 │第一商業銀行股│102 年度司執字第98745 號│ │ │份有限公司 │ │ ├──┼───────┼────────────┤ │ 3 │第一商業銀行股│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90 號│ │ │份有限公司 │ │ ├──┼───────┼────────────┤ │ 4 │第一商業銀行股│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55 號│ │ │份有限公司 │ │ ├──┼───────┼────────────┤ │ 5 │彰化商業銀行股│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41 號│ │ │份有限公司 │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72 號│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華南商業銀行股│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94 號│ │ │份有限公司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574 號│ │ │份有限公司 │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04 號│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臺灣新光商業銀│102 年度司執字第103565號│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臺灣新光商業銀│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09 號│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臺灣新光商業銀│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702 號│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13 │臺灣銀行股份有│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20 號│ │ │限公司 │ │ ├──┼───────┼────────────┤ │ 14 │臺灣銀行股份有│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41 號│ │ │限公司 │ │ ├──┼───────┼────────────┤ │ 15 │精工碳素股份有│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664 號│ │ │限公司 │ │ ├──┼───────┼────────────┤ │ 16 │上仁化工有限公│102 年度司執字第107283號│ │ │司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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