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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告
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9,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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