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 告 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益通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59,8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