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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孫玉文
  •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 當事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62號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郭振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惟查: ㈠原告於103年2月25日民事準備㈠狀(見本院卷第77頁)第1 項聲明:被告應將其搭蓋於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違章建物,占用該地面積分別為254.48 平方公尺(即本院卷第75頁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103年1月16日複丈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209.9平方公尺(即上開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部分拆除,設置厚度20公分 、高度200公分之圍籬,並將土地交還原告。 ⒈原告請求被告拆屋返還之上開土地之價值為10,169,922元【(254.48平方公尺+209.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均為21,900元)=10,169,922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169,922元。 ⒉原告另請求被告設置厚度20公分、高度200公分之圍籬部分 ,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12,058元,有原告提出之立邦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00-101頁)。 ㈡是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381,980元(上開⒈+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32元。扣除原繳納24,760元,原告尚應補繳7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㈢至原告103年2月25日民事準備㈠狀(見本院卷第77頁)第 2至4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就上開無權占有之土地按月(或 按日)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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