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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正忠即台雅土木包工業

      王正豊

      王添財

      黃錦全

      上列四人送達代收人:陳彥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

16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1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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