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正忠即台雅土木包工業
王正豊
王添財
黃錦全
上列四人送達代收人:陳彥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
16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1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