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正忠即台雅土木包工業 王正豊 王添財 黃錦全 上列四人送達代收人:陳彥盛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 16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4月1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2,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