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正忠即台雅土木包工業 王添財 王正豊 黃錦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蘇信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