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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 上訴人
    侯信良與被上訴人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信良 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王月娥、何達雄,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103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⒈上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2,000元。⒉ 上訴聲明第二項,核屬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參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遷讓房屋事件為得上訴三審案件 ,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開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704,000元(計算式:302,000×52=15,704,000),以上共17,09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3,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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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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