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月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上訴人敗訴部分,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667元;主文第二項係因定期給付涉訟 ,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參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上開期間推定為3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200,000元(計算式:80,000×40=3,200,000); 主文第三項,亦屬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參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遷讓房屋事件為得上訴三審案件,依 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開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6,000 元(計算式:38,000×52=1,976,000);以上共5,330,6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799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