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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月娥
上訴人
即被告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

院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

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原判

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上訴人敗訴部分,主文第一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667元;主文第二項係因定期給付涉訟

,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參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

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

月、第二審為2年,上開期間推定為3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200,000元(計算式:80,000×40=3,200,000);

主文第三項,亦屬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參酌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遷讓房屋事件為得上訴三審案件,依

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

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

開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6,000

元(計算式:38,000×52=1,976,000);以上共5,330,6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799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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