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月娥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兼前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達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
院102年度訴字第1754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
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原判
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上訴人敗訴部分,主文第一項,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4,667元;主文第二項係因定期給付涉訟
,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參酌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
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
月、第二審為2年,上開期間推定為3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200,000元(計算式:80,000×40=3,200,000);
主文第三項,亦屬定期給付涉訟,其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參酌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3號遷讓房屋事件為得上訴三審案件,依
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
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
開期間推定為4年4個月,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6,000
元(計算式:38,000×52=1,976,000);以上共5,330,6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799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