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娟
以上上訴人與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261號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4,8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3,077元。反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3,442,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