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以上上訴人與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2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8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3,077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3,44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幸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