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李政學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箕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複代理人 王津菁律師 複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三行、第四行主文中關於「C2、面積7平方 公尺。D2、面積10平方公尺之記載係為贅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莊月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