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娟
- 複代理人
- 李政學
- 複代理人
- 曾友和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紹箕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津菁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三行、第四行主文中關於「C2、面積7平方公尺。D2、面積10平方公尺之記載係為贅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