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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李政學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箕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複代理人
王津菁律師
複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三行、第四行主文中關於「C2、面積7平方公尺。D2、面積10平方公尺之記載係為贅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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