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李陳金枝 盧陳金秋 陳金桃 歐陳玉葉 吳陳玉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被 告 區子華即永利電子遊戲場業 曾信瑋即傳奇電子遊戲場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19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