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國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酩洋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登報道歉請求,依最高法院民國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