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7號
- 原告
- 陳一郎
- 被告
- 超級微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保祿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股東身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7條、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6,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揆之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